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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图发布者: 沃博 时间:2023-03-11 14:12:07
《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中有关管理者代表的要求的内容如下。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1)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2)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3)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对顾客要求的意识。
注: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可包括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
组织实践
1、充分发挥最高管理者的作用
最高管理者带领高层领导要进行充分的内外部环境分析,确定组织的使命、愿景、价值观,负责建立组织统一的目的和方向,确定组织的质量战略。与此相关的最高管理者的决策,就是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定过程的输入。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实际工作中最高管理者在资源的提供和协调推动效果等方面,作用要大于管理者代表。
2、岗位、职责、权限
新版标准中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得到分配、沟通和理解,把管理者代表原有的职责和权限重新分配,可能分配给某一位管理者,也可能分配给不同的管理者,各个管理者按照角色和职责分工主动行使权限,承担各自的责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见新版标准5.3如下内容。
a)确保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b)确保各个过程获得预期输出(可以采用不同分管领导负责,保证有效输出)。
c)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绩效以及改进机会,特别向最高管理者报告(分管领导根据不同过程分别报告,并逐一解决)。
d)确保在整个组织推动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各自从不同方面关注,如研发输出质量、采购质量、制造质量等)。
e)确保策划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变更时保证其完整性(事业部制或流程变更时尤其需要关注)。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最高管理者在分权、授权时除了考虑岗位、职能覆盖原标准管理者代表的职能权限外,结合组织的管理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的各级过程、各级岗位人员能力、职责、权限匹配等因素,全面分配包括管理层和执行层。
3、成文信息的变化
组织不再需要发布管理者代表的任命书,相关职责取消;应变更组织的授权分权手册,规定成文信息的评审和批准权限。原管理者代表多是管理层中的一员,可能分管组织的某一部分职能,新版标准下其他管理层成员根据授权,批准某些过程的成文信息。
4、体系综合管理
实际工作中,尤其组织多体系运行的情况下,组织应设置体系归口管理职能,不论是设立单独的部门如体系管理部或者是某个部门下的分支模块,须明确其统一管理体系的职责,尤其当取消管理者代表这一职能时,其负责信息收集、过程跟踪、协调、体系绩效测量、内审、协助收集管理评审输入信息、统一管理文件化信息等事务等。同时负责与外部及其他相关方(如二方审核、三方审核等)联络(原标准管理者代表的职能)。
其他体系
考虑到不少组织实施多体系运行,比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等,而这些标准的制定部门不同,发布和实施日期不同,其中环境管理体系也不再提出设置管理者代表的要求,而其他不少体系仍然保留管理者代表这一职责。这种情况下建议组织仍然保留管理者代表这一职能,但行使的是质量管理体系新版标准下的要求或者由最高管理者分配的新的职责和权限,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仍然由最高管理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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