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产品的
EMC(电磁兼容性)要求,即是在固定场合下,电器设备产生的电磁扰动的量度必须低于一定的标准,不妨碍其他电器正常工作;并且设备自身也具有一定抗电磁扰动的能力。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电器产品的EMC认证,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都对家电产品提出了电磁兼容的要求,并且都有相应的认证标志。据了解,近期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中国产品正呈上升趋势。因此,了解澳大利亚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对许多厂家来说非常必要。
在澳大利亚,电器产品的EMC要求由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监控。使用的标准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AS/NZS)之外,ACA去年又承认了103个其他标准,这些标准包括EN(European Norm),IEC(International Electrometrical Commission)和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为了限制电磁干扰的影响,澳大利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所有的在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实行电磁干扰(EMI)强制性要求。部分EMC实验项目也必须附合强制性要求,它们是:传导干扰、断续干扰(喀呖声)、射频辐射干扰;其余EMC试验项目不作强制要求,例如抗干扰、静电放电(ESD)、谐波、电压闪烁等。产品经检验后符合相关标准,可以贴上C-Tick标志。任何公司或个人要使用此标志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而且标志的高度不低于3毫米。
C-Tick标志旁必须按规定标上澳洲供应商的信息,以便ACA在市场上抽检产品时能有效地追溯到为该产品EMC负责的供应商。信息的标识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澳洲供应商注册名称与地址;
2、澳洲公司注册号(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3、由ACA颁发给澳洲供应商的号码;
4、产品在澳洲市场上使用的澳洲注册商标。
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级别一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对级别一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级别一的产品可以自愿申请C-Tick标志,但是供应商在选择使用该标志后,在提供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描述书的同时,还要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了相关的EMC标准。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二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按相关标准进行的测试报告,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需提供技术结构文件,测试地点也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三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极高的产品,即CIPR11与CISPR22覆盖的产品。目前,通信终端产品仍旧包含在此范围内,但是从2003年11月7日起,终端产品将被划分到级别二产品中。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由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同时还要出具由QMS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由于向ACA申请C-Tick标志的申请人只限于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注册公司,因此中国企业可通过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买家,或在澳大利亚及新西兰有分支机构/合作伙伴的认证机构申请,例如,澳大利亚昆士兰的工业关系部可根据其认可的测试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颁发安全性证书与能耗标签证书。证书在新西兰市场也有效。
输往澳洲的电器产品,必须符合电器安全及电磁兼相容性标准。
在澳洲,电器安全合格评估体系是由地方政府 (州/郡) 负责,每个政府机构均采用「1945年电气安全法」的统一互惠审批计划 (Approvals Scheme)。此计划把电器产品分为「须申报」及「无须申报」两大类。
「须申报产品」须符合相关的澳洲安全标准,并需取得州政府的认可证书。
无须申报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可不经认证直接售卖。不过,零售商、制造商及进口商须保证该类电器的安全。
澳洲的电磁兼容性 (EMC) 要求是受制约予 The EMC Framework (无线电通讯法 1992) ,The EMC Framework 是一個自我监管的计划。在此法规则范围内的电器产品须符合澳洲标准,並要先取得澳洲通讯局的批准,才能使用 C-Tick 标记。
同时符合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性要求的产品,也可使用 RCM 标记 (Regulatory Compliance Mark)。
任何澳洲安全标记在纽西兰亦被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