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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FSC制定了全球统一的《 FSC原则与标准》(共10条原则和56个标准),1999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这些原则和标准为认证森林经营提供了总体框架或一般性标准,适用于热带、温带和寒带森林。在实际审核时,须应用适用于不同地区、国别、区域或某种森林类型和非木质林产品的更详细的标准,统称为FSC地区标准。
《FSC原则与标准》是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它由很多国家的代表共同参与制定,经过了广泛咨询,最终由FSC会员大会批准发布。该标准的修改也需得到FSC会员大会的批准。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根据FSC国家倡议手册,成立FSC国家工作组制定地区标准,使其更符合当地的特定环境,促进负责任的森林经营。FSC的地区标准适用于该地区,是《FSC原则与标准》在该地区开展森林认证审核的实际应用版本。它必须遵守《 FSC原则与标准》,符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并且经过了公正、透明和系统的制定过程。它在《FSC原则与标准》的框架下制定了指标和检验方法。
为了保证全球不同地区 FSC标准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任何地区标准都须经过FSC董事会的批准。这要求地区标准符合FSC标准制定的所有要求,包括标准的内容和制定过程,以保证 FSC认证的可信性。一旦通过了 FSC批准,在该标准适用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FSC认证机构都须应用此标准开展认证审核。
到2004年底,FSC已经批准的地区标准包括9个国家的21个标准:玻利维亚(巴西坚果人工林和低地森林)、巴西、加拿大(海岸林区、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地区和温带林区)、哥伦比亚(天然林和人工林)、德国、秘鲁(巴西坚果和亚马孙林区)、瑞典、英国、美国(多石山区、密执根州中部阔叶林区、东南地区、东北地区、西南地区、太平洋沿海地区、密苏里州活希托河地区和阿巴拉契亚地区)。另外,还有20多个国家的标准正在制定之中。
FSC新版本(V2‑0)的过渡期至2022年1月31日。在此之前,证书持有者仍可以选择根据项目认证标准的旧版本(V1‑0)或新版本获得认证(v2‑0)过渡期内,针对旧版本(V1‑0)颁发的证书该标准的有效期将在过渡期结束后至少6个月内继续有效。
FSC新版(V2‑0)适用哪些类型的项目标准?
i)翻新或建筑或土木工程项目(例如建筑)。
ii)个人艺术品或装饰物(例如雕塑)。
iii)运输工具(例如船)。
iv)本标准中未列出的其他项目或产品在获得FSCInternational的特别批准后,可能有资格作为项目进行认证。
新版标准不适用于应根据FSC‑认证的森林产品制造中的单个生产批次(例如印刷运行,根据客户规格生产的一批FSC认证家具)STD‑40‑004。
FSC证书颁发给组织(证书持有者),可能涵盖多个项目(持续认证)。组织应发布项目声明,作为项目获得FSC认证的证据。它不限于单个项目的单个组织。该标准的新版本还可以与FSC‑STD‑40‑003结合使用,使其能够通过该组的参与站点和管理多个项目的多站点证书来应用。
此外,该标准提供了持续认证的可能性,允许组织持续管理多个项目,而不必为每个项目获取单独的证书。
该标准的新版本(V2‑0)可应用于Single、Group和Multi‑siteCoC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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