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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演示100问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员权益保护与童工21问

发布者: 沃博    时间:2022-09-12 18:10:23


三、 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员权益保护与童工21问
21、国家对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规定?
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使指国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其具体内容有四:一是女职工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特殊规定;二是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规定;三是女职工特殊保障的规定;四是女职工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措施的规定等。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四)凡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单位或劳动岗位,不得拒绝招收或安排女职工。
22、女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哪些企业?
根据劳动部门劳安字[1989]1号文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合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该规定同时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由于该规定是一个行政性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23、女职工保胎休息又哪些规定?
根据劳动部劳险字[1982] 2号的复函:(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具体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2)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至生产时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休息的,从产假期满日起,继续发放疾病救济费;(3)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时,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24、孕妇产前检查能算作劳动时间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女职工做产前检查的时间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对于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的时间。
25、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的复函(老办计字[1990]21号)明确规定:(1)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2)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以辞退的,可以辞退;(3)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合同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26、流产的女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7、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有休产假的权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28、女职工生育的检查、接生等费用该由谁负担?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29、女职工哺乳期可享受哪些待遇?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每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0、能否安排外在哺乳期的女职工上夜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劳动(一般是指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的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31、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3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有何特殊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列明,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但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得,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上述要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3、已婚待孕女职工有何特殊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铅、汞、苯、镉等工作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工作。
3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其从事以下环境的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学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物、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雄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生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体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5、如何计算女职工在病伤期间生育的产假?
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歇工在6个月以内生育的,应自生育(包括小产)之日起算作产假,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满,病伤仍未痊愈的,其病伤假应与生育前的病伤假合并计算。
36、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是否算在产假中?
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常生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37、女职工休产假后能否再享受探亲待遇?
劳动部在1962年《关于职工回家探亲问题的解答》规定: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了产假是国家对妇女的特殊照顾,而探亲假规定是解决职工和家属团聚的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假期制度。因此,凡符合国家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即使当年请过产假,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但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的复函(劳险字[1982]19号),女职工在享受六个月的产假期内和配偶聚满三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3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还能享受生育保险计划吗?
根据中劳薪便字[1965]381号文的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需要休息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得,可由企业行政酌情给予补助。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亦明确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写明: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39、更年期的女职工有否特殊保护?
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部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40、未成年工部得从事哪些劳动?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劳动;有毒有害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其他禁忌的劳动。
41、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可享受哪些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及机构和企业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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