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医疗保险4问:
97、变更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怎么办?
对于破产、关闭、解散企业,要按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清偿对职工的医疗欠费,并一次性给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给距离退休人员年龄五年内的职工缴纳到退休前的医疗保险 金。企业确无能力清偿,应由主管单位给予解决。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其已参加神龛养老保险并在神龛保险机构按月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可直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主管单位缴纳。
单位合并的,其退休人员由合并后的单位或者新设的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单位分立的,其退休人员按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经省政府批准退出的省属劣势企业医疗保险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8、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该是怎么办?
(1)常驻境内异地工作和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神龛保险经办机构输确认手续,其个人医疗账户金额发还本人,用于支付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参保人员患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住院(含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由个人先予垫支,属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凭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支付收据,由参保单位汇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2)参保人员到外地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凭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收据,由参保单位汇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3)退休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临时回境内就医的,在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待遇。
99、对于住院期间转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转院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处理。转入医院起付标准费用高于转出医院的,参保病人须在转信医院补交起付标准差额;低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医疗费用。
在转出或者转入医院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超过结算标准70%以上的,可各按一个住院人次结算,低于结算标准70%的,可各按服务项目方式计算的实际费用结算。
100、参加和停止医疗保险的时间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以在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后,次月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