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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其官方公报发布了最新版机械指令2006/42/2,是继指令之后,又一个被修订的新方法指令。与现行机械指令98/37/2相比,新指令在适用范围、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市场监督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新指令中的要求,该指令将于发布之日起20天后,即2006年6月29日起正式生效。 总的来说,新指令把现行指令中相似内容独立成章,结构更加清晰,内容更加容易理解,有助于制造商、认证机构及各成员国等相关各方对指令内容的理解和应用。
机械指令简介
目前的机械指令98/37/EC,于1998年7月23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替代了1989年颁布的89/392/EEC,及后续修订的指令 91/368/EEC,93/44/EEC,93/63/EEC。而自1995年1月1日起,机械指令正式成为欧洲的强制法规,同时所有欧盟会员国须将其一些基本规定纳入各自国家的法律。欧盟机械指令并非针对技术性细节,而是着重于机械设计和结构相关的安全与健康规定。
欧盟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 将于2009年12 月29 日起生效执行(例外:唯有可携带式匣带加工机械或具有挤压功能的加工机匣,可以到2011年6月29日才实施),且无缓冲过渡期。据官方的文件,只有在12月29日之后,才能建立一份根据指令2006/42/EC的声明。
指令中对机械的定义
机械指令中所述的机械包括单台的机械、有联系的一组机械和可更换设备。
(1) 机械是指由若干个零部件连接而成的组件,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可以运动,并透过适当的制动器、控制装置和动力回路连接起来,并有特定的用途,如物料的加工、处理、搬运、包装等。主要包括下列各类产品:木材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农林用拖拉机及其配套机、橡胶及塑料机械、包装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储存设备、建筑机械、食品加工机械、热处理设备、地下采矿机械、印刷及造纸机械、铸造机械、纺织机械、洗涤机械、压缩机、内燃机、泵、制革机械、消防设备等。
对于那些为了便于运输而以拆散形式包装运输的机械,因其使用时会组装在一起,所以也应遵循该指令。
(2) 机械的组合,为达到同一目的由若干台机械经过适当配置和控制成为一个综合整体,实现完整的功能。如自动生产线等。
(3) 可更换设备是指那些可以改变机械功能的、可拆卸更换的设备,这些设备可投入市场销售,可由操作者将他与一台或一系列不同机械或牵引机装配在一起,该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设些设备可自备动力或不具备动力,如装在机床上的车端面装置。
「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搬运、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之「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之机械。
保安零组件是由制造商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在市场上销售的、在使用中实现安全功能的零部件,它的失效或故障会危及身处危险区域的人员之安全及健康。例如:起重用的绳索、急停装置、确保双手控制安全的逻辑组件、为保护人员而设计的电子敏感装置、跌落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等。
依机械及零组件的类型, 除机械指令的其它指令仍可能适用。其它指令包括EMC 指令、低电压指令、简单压力容器指令、压力容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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