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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业健康安全法及表现形式
1.1.1职业健康安全法
职业健康安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杓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也指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法律。我国历来都比较重视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建设。早在1956年5月,国务院便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所谓“三大规程”。改革开放以来,又出台了一大批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规章。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1年11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为我国制定完备的职业健康安全法提供了依据。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发病率较高,职业健康安全立法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仍然任重道远。
1.1.2职业健康安全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健康安全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健康安全法的一种形式。
宪法是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的首要形式。宪法中不仅有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规范,而且宪法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可与之相抵触。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
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是指内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休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常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
职业健康安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权的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均是职业健康安全法律的必要补充或具体化。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是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形式的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法律规范,而是采用经会员同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健康安全法依据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准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
1.2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1.2.1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卫生工作。这样才能达到责权利的相互统一。职业健康安全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大的保障作用。不能将职业健康安全与企业效益对立起来,片面理解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说,企业应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木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企业还应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对从事危险物品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都要严格培训。
行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行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行业的安全管理不能放松。一些特殊行业在某种程度上还将对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国家监察是根据国家法规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职业健康安全监察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下达监察通知书,做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监察机构,设置专职监察员。监察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查隐患,查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情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群众监督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群众监督的内涵也在扩大。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等也应共同对职业健康安全起监督作用。这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重要保证。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要加大群众监督检查的力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群众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履行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发动职工群众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使国家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企业、班组和个人。
1.2.2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党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所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说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是最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要做到安全第一,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在每一项生产中部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地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方针,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典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中都主张把这一方针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这一方针成为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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