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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沃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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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O14000认证认可实施状况

发布者: 沃博    时间:2023-07-05 14:32:19


ISO14000认证标准是在当今人类社会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生态环境恶化、海洋污染等)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工业发达国家环境管理经验的结晶,其基本思想是引导组织按照PDCA的模式建立环境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从最高领导到每个职工都以主动、自觉的精神处理好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断改善环境绩效,进行有效的污染预防,最终实现组织的良性发展。该标准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环境。


环境管理体系(EMS)是组织整个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用来制定和实施其环境方针,并管理其环境因素,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6年正式颁布的可用于认证目的的国际标准,是ISO14000系列标准的核心,它要求组织通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来达到支持环境保护、预防污染和持续改进的目标,并可通过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形式,向外界证明其环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环境管理水平。由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可以带来节能降耗、增强企业竞争力、赢得客户、取信于政府和公众等诸多好处,所以自发布之日起即得到了广大企业的积极响应,被视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同时,由于ISO14001的推广和普及在宏观上可以起到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促进节约和推动技术进步等作用,因此也受到了各国政府和民众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更加清晰和明确ISO14001标准的要求,ISO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1月15日颁布了新版标准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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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9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首批ISO14000系列标准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就十分重视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为在我国有效地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积极探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法、认证程序及技术规范,从1996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试点企业涉及机械、轻工、石化、冶金、建材、煤炭、电子等多种行业及各种经济类型。到1998年下半年试点工作结束的时候,有近70 家企业获得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同时,国家环保总局还在全国13个试点城市开展了ISO14000标准的试点工作,探索了在城市和区域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以及推进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政策和管理制度。该项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苏州新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通过了区域ISO14001认证,9个城市(区)于1999年得到了国家总局的表彰。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已步入正轨。截至2000年3月31日全国获认证企业265家,获国家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15家,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1131人,获备案资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62家。 


为维护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公正性、权威性,保证认证质量,我国在引入和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开展认证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快速地建立起规范化、科学化的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 


199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成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统一管理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员及培训课程的注册工作。随后,环认委、环注委依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的有关导则制订了一系列认可规定,并于1997年底全面启动了环境审核员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和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为避免政出多门、无序管理、追求形式、降低认证质量的现象提供了制度保证,克服了当时一度出现的多部门各行其是,各搞一套的混乱局面,对确保ISO14000系列标准在中国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原则是: 


1)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工作必须在指导委的统一组织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 


2)遵循与国际规则一致的原则。由于认证制度与世界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使ISO14000实施有效地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力地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研究并遵循国际惯例,与国际认可规则保持一致,是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重要原则; 


3)坚持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与我国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紧密结合的原则。在认证的推行与实施过程中,力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认证制度与我国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坚持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原则。环认委和环注委接受来自委员会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按照国际准则的要求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依据规定的准则和程序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核员及培训机构开展评审活动并授予国家认可和注册资格。从而保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认可的公正性及权威性。 


认可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必须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 


2)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必须获得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注册资格; 


3)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机构、教材必须经环注委认可批准; 


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必须经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备案。 国际认可论坛(IAF)是国家认可机构的多边联合组织。加入IAF,实现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国际互认是环认委的工作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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