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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x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名称的英文缩写。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多国联合组成的非政府性国际标准化机构。到目前为止,ISO有正式成员国120多个,我国是其中之一。每一个成员国均有一个国内标准化机构与ISO相对应。国际标准化组织1946年成立于瑞士日内瓦,负责制定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国际标准,以推进国际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国际间经济合作。
ISO的技术工作是通过技术委员会(简称TC)来进行的。根据工作需要,每个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若干分委员会(SC),TC和SC下面还可设立若干工作组(WG)。ISO技术工作的成果是正式出版的国际标准,即ISO标准。
ISO制定的标准推荐给世界各国采用,而非强制性标准。但是由于ISO颁布的标准在世界上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指导性和通用性,对世界标准化进程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ISO标准。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有影响的工业部门及有关方面都十分重视在ISO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参加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及工作小组的活动积极参与ISO标准制定工作。目前ISO的200多个技术委员会正在不断地制定新的产品、工艺及管理方面的标准。
组织所须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具有针对性,是指与组织的环境因素有关的那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通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可包括:
一、国家或国际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全国性法规;国际组织所公布的由各缔约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条约等。
二、省部级的法律法规,在我国一般是指省部级所颁布的行政规章。
三、地方性法律法规要求,在我国,所谓地方性法律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以及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颁布的行政规章。
通常,国家、行业或地方所颁布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也可作为法规看待,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专项法律法规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方针,对其他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起着指导作用。
注: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法律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
(2)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3)环境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环境保护专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环境保护资源法和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注:国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
(7)国家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
注:国家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8)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注: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规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9)环境标准
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等。如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10)国际公约
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订的国际公约,是中国政府承担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的承诺。我国已加入《巴赛尔公约》、《维也纳公约》等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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